我們常說花錢是為了換取快樂,但某些情況花錢不僅傷神還傷荷苞。11月地價稅開徵相信讓不少必須繳稅的同學傷透腦筋。雖然相關法規上網都能夠查詢,但老師特別歸納了地價稅的精華,希望同學在掏錢繳稅之餘,也能輕鬆將法條應用在生活中。
地價稅概念統整
(一)意義★
地價稅屬於財產稅,係以土地為課徵標的所徵收之一種租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二)開徵日(課稅時機)★★
1.依據土地法第167條的規定,地價稅照法定地價按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准分兩期繳納。
2.自73年1月1日起,地價稅改為每年開徵一次,採曆年制,開徵日期於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但102年因適逢周六假日,依法順延至12月2日截止繳稅。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地價稅的計算方式★★→每一人+每一轄區=地價總額
依據土地稅法第15條的規定,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者每一個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計徵。
所說的地價總額,是指每一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的地價總額。
(五)逾期或拒不繳納的處罰
依據土地稅法第53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地價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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