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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一、
買賣雙方合意簽署買賣契約,約定於買方支付完稅款後,賣方即需配合代書辦理房屋過戶程序。今若買方屆期不依約定給付完稅款時,賣方得如何主張權利?如果賣方亦決定不辦理過戶,於法是否有據?
【思考方向】
(1)買賣契約成立(§345Ⅱ)→賣方取得價金給付請求權(§367)
(2)賣方得否主張拒絕過戶(所有權移轉),應視買賣契約是否存在
→如買賣契約仍然存在(即未經解除),則賣方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348Ⅰ);惟此時賣方得以買方未依約給付價金為理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264Ⅰ),暫時拒絕履行辦理過戶的義務。
→反之,如賣方因買方遲延給付價金而行使契約解除權(§254或§255)時,經賣方向買方為單方意思表示後(§258),契約及可溯及失其效力,賣方即可拒絕辦理過戶,同時賣方如受有損害,亦得另向買方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260)。但契約經解除後,買賣雙方則另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259),不另贅言。
例題二、
某甲為避免房地遭受拍賣,遂與某乙通謀為假買賣,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某乙。後某乙因有資金需求遂將該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不知情的某丙。請問,甲得否向丙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及返還房地?
【思考方向】
通謀虛偽→債權/物權契約:均無效(§87)
→有無善意第三人?→有,不得對抗(§87Ⅰ但)→是否為不動產登記?
→是,土地法第43條(絕對保障)→甲不得向丙請求塗銷登記及返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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